从区域分布来看,小贷行业存在明显的地区积聚效应。截至2024年6月末,广东、重庆、江苏、浙江和四川五大省份的小额贷款余额合计占全行业信贷规模的51.05%,主要得益于上述省份对当地小贷公司发展给予的政策支持力度更大,同时小微企业数量众多,对小额贷款的需求也比较旺盛。而西藏、宁夏、青海、贵州、云南、海南、新疆等地由于经济活跃度相对较低,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及信贷余额均较少,小额贷款渗透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从行业生态来看,小贷行业内部格局亦存在明显分化。一方面,区域性传统小贷公司面临生存和强监管压力,持续不断出清;另一方面互联网巨头纷纷增资入场,并占据一席之地。近年来,在互联网平台的流量推动下,互联网小贷公司发展速度较快,如腾讯、京东、美团、百度、滴滴、苏宁、携程、抖音等互联网巨头已纷纷拿下小贷牌照并大幅注资,注册资本分布在50亿元-190亿元之间不等。由于头部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具备资本金、流量、技术和经营管理等优势,互联网小贷市场主要集中于头部互联网平台,但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和监管趋严对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风控与合规管理亦造成挑战。截至2023年末,网络小贷公司存量179家(2018年末为224家),实收资本共计1,590亿元,贷款余额为1,739亿元,信贷规模占全行业的1/5以上,其中注册资本金超过50亿元(含)的网络小贷公司数量约10余家。
总体来看,经过近20年的发展,小贷行业在服务地方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行业参与者数量众多、运作模式多元,区域间发展不平衡现象亦十分明显。部分小贷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管理粗放、信用风险偏高、经营行为不合规等问题仍然突出,成为制约行业健康长远发展的瓶颈。
时隔4年,金融监管总局于近日再次出台行业监管《新规》,旨在严格规范小贷公司经营行为,促使其加强自身风险管理和业务合规性,推动行业内部整顿和优化,提升行业整体发展质量。
各部委曾陆续出台多项政策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但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早年出台的各项制度文件,已无法满足小额贷款行业高质量发展和有效监管需求。本次《征求意见稿》在前期制度文件成果框架的基础上,进行了汇总、增补和修订;同时,结合小额贷款行业目前所处发展阶段和实际情况,聚焦小额贷款公司事中事后持续监管,并针对行业乱象问题,查漏补缺,进一步细化完善监管规则,内容主要涉及业务经营、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退出机制、监督管理等五个方面,同时废止86号文。
业务经营方面,《新规》主要从经营范围、展业区域、贷款集中度、贷款用途、经营行为负面清单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约定。
《征求意见稿》要求小贷公司立足当地,不得跨省、自治区、跨地市展业,其中跨地市展业的条件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进行规定,给予了地方监管机构一定的灵活度。相比86号文“原则上应当在公司住所所属县级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说法相比,《新规》的表述更为严格。此外,《新规》指出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的条件另行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相关条例还在起草中,待该条例正式出台后,小贷公司跨区域展业事宜将会进一步明确。在政策正式落地之前,网络小贷公司跨省展业的条件暂时仍沿用《网络小贷暂行办法》中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50亿元的约定。总体来看,《新规》对于展业区域上的限制,与现行制度相比,基调趋严。
《征求意见稿》就贷款集中度的限制,主要有两点变化:1)细分消费贷款和经营性贷款;且经营性贷款不再区分自然人和法人;2)向持牌金融机构同类贷款定义标准看齐。具体来看,《新规》将网络小贷公司对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上限规定为20万元,该金额参考了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标准,考虑到网络小贷个人客群多为下沉市场的长尾人群,该限额下基本能够满足客户需求,也能避免非理性的过度借贷,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新规》对于网络小贷公司的经营性贷款,不再区分自然人与法人,统一规定1,000万元的上限,该金额主要是基于对标银行业同类[1]贷款定义的考虑而设置。此外,实践中普遍存在小微企业主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基于此,《新规》规定对个人和法人经营性贷款适用同一上限标准,符合行业实际。
《征求意见稿》规定小贷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或偿还其他融资。实践中,借款人寻求小贷融资的目的,很大程度是为了借新还旧,过桥周转。譬如当一家小微企业暂时遇到流动性困境时,会有非常明确的短期转贷资金需求,有必要从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渠道调入临时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缺口,由此,很多小额贷款公司会推出相关转贷类信贷产品,这类业务具有“短平快”特点,是很多小贷公司的“心头好”。该项政策一旦落实,将意味着转贷类业务被叫停,这对以消费类贷款为主的网络小贷公司影响比较小,但对以转贷为主的传统小贷公司影响甚大,未来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如何认定和具体操作仍有待明确。
《征求意见稿》将租借牌照行为列入了经营行为负面清单。这表明监管将正式以纲领性文件就目前的“小贷牌照出租”乱象进行遏止,存在该行为的小贷公司将被纳入重点监管对象,面临较大的整改压力。从实践来看,近年出于盈利、规避“异地经营”或“保牌”的目的,小贷公司出租或变相出租牌照已成为业内常见现象,容易引发各类风险,譬如牌照承租方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客户投诉和隐私保护问题,牌照出租方也可能因为承租方的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和信用风险等,甚至影响声誉和业务稳定性,严重的还会扰乱社会秩序。
《征求意见稿》禁止小贷公司为无放贷业务资质主体提供放贷“通道”、向无放贷资质主体转让或变相转让信贷资产,同时规定小贷公司不得与无放贷资质主体合作发放贷款,也不得仅提供不实际出资的营销获客、客户信用画像和风险评估、信息科技支持、逾期清收等服务;这意味着监管将禁止小贷公司做纯助贷业务,且严令禁止与无放贷资质主体的合作。《新规》还规定对于联合贷款,要求小贷公司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于合作贷款方面的风险管控,《新规》首次要求小贷公司加强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包括营销获客、出资发放贷款、支付结算、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确保合作机构的移动APP、小程序、网站经过依法备案。实践中,很多小贷公司在与助贷机构合作时,往往依赖对方提供的客户信息和风险评估,若小贷公司审查不严或选择合作机构不当,可能面临较大的风险隐患,其中不乏“串通骗贷”等违法违规行为,不仅损害小贷公司利益,也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该举措出台意味着依赖助贷平台导流的小贷公司的展业渠道将纳入备案,有利于监管部门对其实施穿透式监管,有效防范上述风险。
《征求意见稿》首次将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纳入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并同步要求建立健全的票据业务管理制度。对于具备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未发生票据持续逾期或者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等条件,并经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同意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开展商业汇票业务。该举措将为传统小贷公司打开新的业务窗口,拓展新的盈利点,同时展业条件也并不苛刻,政策层面整体呈积极向好的趋势,有利于提升金融市场效率和活力。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小贷公司的融资来源和融资杠杆倍数的规定仍维持了现行法规“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4倍”的说法,同时“融入资金来自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约定仍默认延续。但与现行制度唯一不同的是,《新规》特别强调股东借款来源应为股东的自有资金,后续如何有效监督落实,尚有待明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数据,截至2024年6月末,行业贷款余额/行业实收资本仅为1.05倍。由此推断出,小贷公司基本以自有资金放款为主,行业整体上几乎没有加杠杆。原因主要归咎于融资渠道受限,大多数小贷公司只能依靠股东资本金、少量的股东借款及银行借款展业,甚至能获得银行授信准入的小贷公司数量亦非常有限;且由于体量小,资质差,行业形象不佳,小贷公司在公开市场上认可度较低,债权投资者往往不愿意介入,导致公开发债难度较大。根据银行间协会和交易所公开数据统计,目前仅约80余家小贷公司曾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企业ABS和交易商协会ABN口径)、个别头部小贷公司曾发行私募公司债,除此之外,几乎98%以上小贷公司的资本市场融资渠道尚未打通。
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方面,《新规》重点从治理体系、资产风险分类、合作机构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增补和完善,旨在通过加强内控体系建设,提升小贷公司的风险管控水平。
《征求意见稿》明确小贷公司应当建立与其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相匹配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同时允许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小贷公司适当简化组织结构设置,探索跟自身业务相适应的内控和风控管理机制。针对公司治理层面,与现行政策不同的是,《征求意见稿》突出强调了业务端和公司治理机制的适配性,要求小贷公司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体量确立切实有效的管理体制。
《征求意见稿》参考银行业金融机构标准,首次明确将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纳入不良。实操来看,由于86号文未对资产风险分类标准进行量化,各地针对其制定的地方监管标准存在较大的转圜空间,再加上小贷行业平常受到的市场关注度相对较低,信息披露亦不充分。因此,很多小贷公司在资产风险分类上往往不够严谨,且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由于资产分类标准不统一,同业之间甚至不具有可比性,难以了解和穿透小贷行业真实的资产质量风险。《新规》将资产风险分类标准进行了定量约束,有利于促进小贷公司建立规范的资产风险分类制度,提高小贷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也有助于监管摸清行业真实的资产质量情况,更好实施监管。
此外,《征求意见稿》首次特别针对关联交易管理、合作机构管理(如前文所述)、信息化建设和互联网业务信息系统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细致规范和约束,同时对资金管理方面进行了重申强调。
《新规》全面强化了小贷公司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要求将消保机制贯穿至业务流程各环节。随着该项政策的实际落地,有利于优化客户体验,构建良好的金融消费环境,改善小贷行业整体形象,引导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近年来,为建立良好的金融消费环境,消费者权益保护已成为监管部门反复提及和关注的重点。本次《征求意见稿》专门为消费者权益保护设立一个章节,全面规范了小贷公司在提供信贷服务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具体规则主要包括明确禁止不当营销宣传、诱导贷款、多头借贷、暴力催收、泄露客户信息等。此外,《新规》还要求小贷公司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制度,积极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并建立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在遇到矛盾时,应与消费者友好协商调解。《新规》还要求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对小贷公司消保工作开展监督检查。以上种种举措皆有利于小贷公司提升服务质量,优化客户体验,促成良好的金融消费环境,改善行业形象,引导小贷公司稳健发展。
《新规》对于严重违规经营、失联、空壳、僵尸企业持零容忍态度,未来小贷行业或将持续出清,减量增质。
退出机制上,除因解散或因经营管理不善被依法宣告破产清算的情形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经营、“失联”或“空壳”、长期停业未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可依法取消其资质。其中对于“失联”、“空壳”的定义仍沿用86号文,《新规》在其基础上,新增了“严重违法违规经营”和“长期停业未经营”两种情形。结合今年以来,监管部门对于“7+4”类地方金融组织趋紧的监管态度,对不合规机构要求“应退尽退、应清尽清”,同时严控新批新设。在目前这样的强监管环境下,不符合《新规》要求的机构势必面临整改清退,行业经营乱象也会逐步得到遏制,预计未来一段时间内,小贷行业或仍将持续面临“退出潮”。
《新规》确立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总则、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主导、地市级金融监管部门协助实施的三层级监管架构和体系。不仅明确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监管协同联动、省级与地市级监管之间的分工授权,还进一步强化了监管的广度和深度。
监管职权划分上,《征求意见稿》压实了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主责,要求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规定在坚持省级负总责的前提下,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计划单列市、地市级、县级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职能的机构,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监管工作。《新规》还提出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则,对地方监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职责与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加强工作协同。此外,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终止等重大事项统一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不得下放;其中准入上,小贷公司的设立经地方审批后,还必须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为了确保监管的深入性与有效性,《新规》要求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每年应当选取一定比例的小贷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做到3年全覆盖;同时,要求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强有力的监管网络,提升监管效率。以上举措意味着小贷行业面临的监管体系进一步深化和明确,有利于加强对小贷公司的全方位监管。
结 论
总体来看,《新规》着重在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约定和明确规范,监管趋严。同时设立过渡期,过渡期不超过一年(其中,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单户生产经营贷款上限一千万元的过渡期不超过两年),有利于小贷公司平稳过渡。伴随强监管和规范的细化完善,过渡期结束后仍不达标机构或将被有序清退,尤其是部分区域性小贷公司可能会面临持续经营压力。但作为银行业信贷系统的重要补充力量,小贷公司仍是不可或缺的角色,最终经历大浪淘沙生存下来的参与者有望迎来新的破局机会。本次《新规》作为引导小贷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制度基础,为行业乱象整顿与高质量发展指明了路径。未来在监管趋严、宏观经济不景气和竞争激烈的三重压力下,存量小贷机构更应聚焦普惠主业,找准定位做精做实,在坚持合法合规经营、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解决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难题,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1] 这里指普惠型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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